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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屏總量管制計畫暨相關子法 修正草案公聽會議 行政院環保署空保處 中華民國107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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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屏總量管制計畫暨相關子法

    修正草案公聽會議

    行政院環保署空保處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 03 高屏總量管制計畫修正進度

    04 預告版本與公聽會版本修正說明

    05 草案重點內容

    01 空氣品質現況

    簡報大綱

    02 總量管制計畫制度說明

    06 預期效益分析

  • 空氣品質現況

  • 全國空氣品質現況

    統計截止至106年12月31日

    全國及各空品區歷年之細懸浮微粒(PM2.5 )濃度已有持續改

    善趨勢。

    4

  • 107

    188

    234 234 234 234 234 234 234 236 248

    288

    52

    107

    136

    154 165 165 165 165 165

    178

    232

    279

    49

    99

    132 132 132 132 132 132 132 132

    172

    214

    0

    50

    100

    150

    200

    250

    30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站日數

    月份

    104年 105年 106年

    高雄市紅色警戒日數

    202

    144

    改善 20%

    106年目標

    改善 30%

    107年目標

    改善 50%

    108年目標

    230

    高雄市歷年PM2.5紅色警戒站日數逐月變化趨勢

    2017年PM2.5達紅色警戒(≧54μg/m3)站日數為214站日,較

    2016年279站日已大幅減少約23%。

    統計截止至106年12月31日 5

  • 防制區升級目標規劃 規劃兩階段(2019年、2025年)達成二級防制區之目標

    第一階段:2019年達成PM10、 O3二級防制區 • PM10年平均值及日平均值:已接近符合空品標準,2019

    年預計可達空品標準。 • O3小時平均值:已連續3年(104-106年)符合空品標準,

    評估2018年亦可符合空污法第五條防制區標準,並於2019年公告為二級防制區。

    第二階段:2025年達成 PM2.5 二級防制區 • 目前高雄市PM2.5濃度仍高,2019年要達成全國平均

    18ug/m3相當困難。 • 依過去高雄市實際改善成效及未來策略,規劃PM2.5年均

    值及24小時值可於2023年達成空品標準,於2025年公告為二級防制區。

    6

  • 總量管制計畫說明

  • 本署會同經濟部於104年6月30日公告實施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污染物排放量,並指定削減認可排放量之百分之五;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並取得足供抵換污染物增量之排放量。第一期程自公告日起實施3年(至107年6月30日止),管制污染物種類包括: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等四種空氣污染物,並於105年底完成排放量認可作業,作為排放量基線。

    考量現行高屏地區PM10、PM2.5 及O3 仍屬於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三級防制區,為加速改善高屏地區空氣品質,將持續推動第2期程高屏地區總量管制計畫,要求既存污染源於技術可行前提下進行空氣污染物減量。

    背景說明

    8

  • 參考美國清淨空氣法針對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區域之管制

    作法,建立高屏總量管制計畫,訂定排放量上限(天花

    板)及指定削減目標等程序,分期分區改善空氣品質。

    總量管制計畫制度說明

    TRADE

    建立基線

    逐步削減

    CAP

    新興產業 進駐誘因

    9

  • 在區域污染排放基線下,要求固定源指定削減並建立誘因

    帶動各類污染源減量。

    總量管制計畫制度說明

    既存固定污染源 (削減量差額)

    非固定源減量 (移動污染源乾淨燃料、車輛汰換或污染改善)

    交易

    減量

    競標 主管機關拍賣

    排 放 基 線

    TSP

    SOX NOX VOCS

    建立區域污染排放基線逐步削減 提供多元抵換來源 (減量誘因 ) 帶動各類污染源減量

    10

  • 高屏總量第二期程規範重點

    貼近實際污染排放

    考量歷史實際排放量

    訂定第二期程認可排放量 工廠 污染源技術減量

    以達到控制技術管制規範為前提

    訂定第二期程削減目標

    於第二期程管制策略推動上,朝貼近實際污染排放並要求污染源達到控制技術管制規範,據以產生實質污染減量。

    11

  • 12

    認可方式

    減量目標

    管理制度

    區內既存固定污染源以3年(104~106年)平均

    之實際排放量,為第二期程之空氣污染物認

    可排放量。

    認可基線

    貼近實際排放

    指定削減量 = 第二期程認可排放量 - 符合

    控制技術管制規範時之排放量

    控制技術

    管制規範

    第一期程目標年排放量及總量管制相關規範

    納入許可管理。

    污染源

    納許可管理

    高屏總量第二期程規範重點 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修正重點:

    備註:已符合當期程指定削減目標者,得以當期程指定削減目標申請認可其污染物排放量。

  • 高屏總量管制計畫 修正進度說明

  • 高屏總量管制計畫推動進度

    2018年3月9日預告修正高屏總量管制計畫、認可準則及交易辦

    法等3項法規,預告期間60天;草案預告期間於3月14日辦理1

    場次主管機關研商會,本日辦理修正草案公聽會,預計6月30

    日前完成與經濟部會同發布高屏地區總量管制計畫程序。

    3月9日 3月14日 3月21日 6月

    草案預告 發布 研商會議 公聽會 會同經濟部

    2018年 6月

    14

  • 各界重點意見彙整(1/2) 項目 意見內容 本署回應意見

    認可排放量計算原則

    以前三年(104~106年)實際排放量當作天花板不合理;建議延續第一期程認可排放量即可。

    本次高屏總量管制計畫第二期程修正方向,係參考國外推動經驗,透過重新建立排放基線貼近實際排放量之作法,加速改善高屏地區空氣品質。

    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規範

    現行BACT製程未涵蓋所有高屏地區製程,且要求既存污染源應符合該項條件太嚴格

    國內BACT技術減量規範內容,均會不定期滾動式檢討修正內容,本次修正草案規範第二期程所應符合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之要求,僅係為要求高屏地區既存污染源均能符合技術減量基準之最低技術可達成條件,兩者適用對象及條件不同。

    既存無法減量市場沒有額度供應量可買

    各工廠所持有之削減量差額度均自行持有不願釋出或保持觀望。

    未來將持續透過資訊公開平台,將總量管制區內額度資訊公開,督導地方政府鼓勵企業投資經費改善老舊設備產生額度,促進排放交易市場之運作。

    15

  • 各界重點意見彙整(2/2)

    項目 意見內容 本署回應意見

    實施期程太長

    高屏地區空品改善刻不容緩,總量管制計畫實施期程4.5年太長,建議縮短。

    第二期程實施期程之訂定,主要係考量技術管制規範需逐製程盤點之合理作業時間,初步規劃訂定實施期間為4.5年。

    刪除相同法人間污染物抵換比例規定

    遍查空污法相關子法並無「法人」之定義,建議統一回歸「公私場所」為主體,避免同一體系之子母公司左手進右手出。

    考量我國空污法及相關子法皆無「法人」之定義,故統一回歸空污法規範最大主體,以「公私場所」為主體進行相關污染管制。

    16

  • 預告版本與公聽會版本 修正說明

  • 認可與指定削減作業時間

    • 第二期程實施對象中,加註說明納入總量管制第二期

    程管制之既存固定污染源,係分三階段實施排放量認

    可與指定削減作業。

    107/7/1 108/7/1 109/7/1 112/12/31 113/12/31 111/12/31

    修正說明一

    18

  • 修正條文對照-總量管制計畫

    公聽版條文 預告版條文

    柒、一、(一)實施對象 2.第二期程:為區內第一期程指定公告之既存固定污染源,依附表三之實際排放量規模分別施行。

    柒、一、(一)實施對象 1.各期程實施對象 (2)第二期程:為區內第一期程

    指定公告之既存固定污染源。

    附表三、實際排放量規模

    適用對象 施行日期

    一百零四年至一百零六年之平均年實際排放量粒狀污染物達二十公噸以上、硫氧化物達

    二百二十公噸以上、氮氧化物達四百二十公噸以上或揮發性有機物達三十公噸以上者。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

    年七月一日

    一百零四年至一百零六年之平均年實際排放量粒狀污染物達十公噸以上、硫氧化物達一

    百五十公噸以上、氮氧化物達二百三十公噸以上或揮發性有機物達二十公噸以上者。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

    年七月一日

    一百零四年至一百零六年之平均年實際排放量粒狀污染物未達十公噸、硫氧化物未達一

    百五十公噸、氮氧化物未達二百三十公噸或揮發性有機物未達二十公噸者。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

    年七月一日

    修正說明一

    註1:既存固定污染源各空氣污染物於一百零四年至一百零六年之平均年實際排放量,較第一期程目標年排放量為高者,以第一期程目標年排放量計算其個別污染物排放量。

    19

  • 修正條文對照-認可準則

    公聽版條文 預告版條文

    第二條 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內,

    公私場所屬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

    項指定之總量管制計畫區內應實施指定削減

    之既存固定污染源者,應自中央主管機關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訂定之總量管制計畫公告

    施行日期起六個月內,依本準則規定向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全廠(場)

    及個別污染源之污染物年排放量。

    第二條 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內,

    公私場所屬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

    項指定之總量管制計畫區內應實施指定削減

    之既存固定污染源者,應自中央主管機關依

    本法第十二條公告實施總量管制之日起六個

    月內,依本準則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申請認可其全廠(場)及個別污染源

    之污染物年排放量。

    第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可公私

    場所之既存固定污染源各類污染物排放量之

    依據,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

    放量計算方法規定,取公告日前三年內完整

    操作年度之平均年排放量,計算個別污染物

    排放量。

    第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可公私

    場所之既存固定污染源各類污染物排放量之

    依據,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

    放量計算方法規定,取申請日前三年內完整

    操作年度之平均年排放量,計算個別污染物

    排放量。

    • 同步修正認可準則條文規範。

    修正說明一

    20

  • 目標年排放量檢核

    • 因應排放量認可與指定削減作業規範,既存固定污染

    應符合地方主管機關按本計畫減量目標及施行期程所

    定之目標年排放量。

    107/7/1 108/7/1 109/7/1 112/12/31 113/12/31 111/12/31

    修正說明二

    檢核時間

    111/1/1

    檢核時間

    112/1/1

    檢核時間

    113/1/1

    21

    檢核時間

    檢核時間 檢核時間

  • 修正條文對照-總量管制計畫

    公聽版條文 預告版條文

    (二)地方主管機關指定削減作業方式

    2.第二期程:

    (1)依保留抵換交易辦法第二條第五

    款規定,既存固定污染源應符合地方

    主管機關按本計畫減量目標及施行期

    程所定之目標年排放量。

    (二)地方主管機關指定削減作業方式

    2.第二期程:

    (1)依保留抵換交易辦法第二條第五

    款規定,既存固定污染源於第二期程

    最後一年之實際排放量,應符合地方

    主管機關所定之目標年排放量。

    • 應符合施行期程所定之目標年排放量。

    修正說明二

    22

  • 修正條文對照-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公聽版條文 預告版條文

    第二條 五、目標年排放量: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總量管制計畫所定減量目標及施行期程,訂定區內既存固定污染源於各期最後一年之空氣污染物年排放量限值。

    第二條 五、目標年排放量: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總量管制計畫所定減量目標及期程,訂定區內既存固定污染源於各期最後一年之空氣污染物年排放量限值。。

    • 配合管制方式修正目標年排放量定義。

    修正說明二

    23

  • 已符合削減目標者之認可量計算

    • 針對已較技術管制規範為佳者,應以當期程指定削減

    目標申請認可,避免有逞罰好學生及公平性的問題。

    未達控制技術管制規範者 已達控制技術管制規範者

    控制技術管制規範

    認可排放量(3年平均)

    認可排放量(3年平均) 目標年排放量

    目標年排放量

    以削減目標申請認可

    修正說明三

    24

  • 修正條文對照

    公聽版條文 預告版條文

    柒、一、(二)各期程實施對象之公

    私場所應依認可準則第二條第一項規

    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污染物

    排放量。

    前述對象於認可申請前,已符合

    當期程指定削減目標時,得以當期程

    指定削減目標申請認可其污染物排放

    量 。

    柒、一、(二)各期程實施對象之公

    私場所應依認可準則第二條第一項規

    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污染物

    排放量。

    修正說明三

    25

  • 增列控制技術管制規範(附表四) • 因「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係用以規範新設或變更達一定規模之固定污染源,因此直接於高屏總量管制計畫修正草案直接增列既存固定污染源應符合之技術管制規範。

    • 現行本署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規定,於我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技術多已商業化,因此既存固定污染源採用控制技術之可行性已然成熟。

    • 另,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性控制技術修正草案已於本年度完成預告與研商,本署將依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技術發展情形,持續滾動式修正,以期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之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於最大減量控制技術下操作。

    修正說明四

    26

  • 修正條文對照

    公聽版條文 預告版條文

    柒、二、(一)實施對象及方式

    2.第二期程:既存固定污染源指定

    削減目標為第二期程認可排放量

    與目標年排放量之差值(即區內

    既存固定污染源認可排放量與其

    應採行控制技術管制規範之差值,

    前述控制技術管制規範詳見附表

    四 )。

    柒、二、(一)實施對象及方式

    2.第二期程:既存固定污染源指定

    削減目標為第二期程認可排放量

    與目標年排放量之差值(即區內

    既存固定污染源認可排放量與其

    應採行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之差

    值)。

    修正說明四

    27

  • 修正目標年排放量計算方式(附表五) • 因應新增船舶塗裝相關技術管制規範,新增採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原物料製程者之目標年排放量計算方式。

    修正說明五

    固定污染源 目標年排放量計算方式

    採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原物料製程者

    Egoal = Wi ×W0 × EC × 1 − EA + 1 − ECi

    × 103

    Egoal:固定污染源於第二期程最後一年之空氣污染物年排放量限值,單位為公噸/年(ton/yr)。

    Wi:含揮發性有機物塗料之原(物)料一百零四年至一百零六年之平均用量,單位

    為公斤/年(kg/yr),i為各塗料種類。

    W0: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重量百分率,單位為%,以附表四控制技術管制規範所

    列之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之重量體積比配合各塗料之密度計算。

    EC:收集效率,單位為%。

    EA:防制設備處理效率,單位為%。

    附表五、第二期程目標年排放量計算方式

    28

  • 刪除法人回歸以公私場所進行管制

    • 考量我國空污法及相關子法皆無「法人」之定義,故

    統一回歸空污法規範最大主體,以「公私場所」為主

    體進行相關污染管制。

    • 修正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中展延指定用途削減量差額

    抵換規範及污染物增量抵換比例相關規定。

    • 修正高屏總量管制計畫拍賣規範,同一公私場所視為

    同一家競標代表。

    修正說明六

    29

  • 公聽版條文 預告版條文

    第十條 削減量差額證明展延規定如下:

    二、公私場所每次申請展延削減量差額證明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定該削減量差額之百分之十,限作為不同公私場所之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排放增量抵換之用,指定用途之削減量差額屆期應予註銷,不得再轉移至下一期程。

    第十條 削減量差額證明展延規定如下:

    二、公私場所每次申請展延削減量差額證明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定該削減量差額之百分之十,限作為不同法人之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排放增量抵換之用,指定用途之削減量差額屆期應予註銷,不得再轉移至下一期程。

    第十一條 空氣污染物排放增量抵換原則如下:

    三、抵換比例:

    (一)同一公私場所保留之削減量差額與其增量之抵換比例為一比一。

    (二)不同公私場所間之削減量差額與增量之抵換比例為一·二比一。

    第十一條 空氣污染物排放增量抵換原則如下:

    三、抵換比例:

    (一)同一法人保留削減量差額與其增量之抵換比例為一比一。

    (二)不同法人間削減量差額與增量之抵換比例為一.二比一。

    修正條文對照-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修正說明六

    30

  • 公聽版條文 預告版條文

    玖、排放交易制度

    二、主管機關拍賣

    (三)拍賣規則

    2.開標當日由主管機關逐一開啟密

    封之標件,各空氣污染物申購標單

    獨立受理,依採購價格由高至低排

    序,累計申購之單位數直至達到每

    次拍賣釋出上限。每次拍賣競標者

    最多僅能取得單一空氣污染物總釋

    出量三分之二。

    玖、排放交易制度

    二、主管機關拍賣

    (三)拍賣規則

    2.開標當日由主管機關逐一開啟密

    封之標件,各空氣污染物申購標單

    獨立受理,依採購價格由高至低排

    序,累計申購之單位數直至達到每

    次拍賣釋出上限。每次拍賣競標者

    最多僅能取得單一空氣污染物總釋

    出量三分之二,同一法人之公私場

    所,視為同一家競標代表。

    修正條文對照-高屏總量管制計畫

    修正說明六

    31

  • 移動污染源對於人體健康影響大 • 台灣地狹人稠,多數人口生活於道路周邊,假使移動污染源與工廠同時排放等量污染物,移動污染源對民眾呼吸之濃度貢獻及人體健康影響其實是更直接的。

    工廠 車輛

    成分 依工廠類型而異 NOx、HC、CO、

    PM、PAHs、戴奧辛

    排放 型態

    距離地面有一定高度的煙囪

    近地面

    影響 污染物經由大氣擴散,地面區域的濃度已經稀釋

    人口生活於道路周邊,污染物濃度尚未擴散

    參考資料:台灣巨型城市環境研究,91年度環保署/國科會空污防制科研合作計畫,有機性有害空氣污染物影響暨管制策略評估研究

    苯風險值(10-6)

    柴油車

    機車

    汽車

    移動源 固定源

    逸散

    煙道

    移動源 固定源

    甲苯危害指數

    逸散

    煙道

    柴油車

    機車

    汽車

    修正說明七

    32

    備註:風險值=濃度值×單位致癌因子苯:單位致癌因子unit risk=2.9×10-5(μg/m3)-1

    危害指數=濃度值/環境濃度限值甲苯:環境濃度限值AALG =400μg/m3

  • 移動污染源抵換固定污染源比例 • 新設工廠進駐總量管制區時,必須取得各類污染源之減量額度,以抵銷新設工廠所產生之污染增量。

    • 參考Rule1610,將生命週期概念納入,屬移動污染源減少之排放量者,每年抵換移動污染源減少之排放量為百分之三十。

    . .

    二行程機車

    100 公噸 330 公噸

    新設工廠 增量 減量

    抵銷增量 區域減量

    備註:以每年抵換之污染排放額度呈現。

    修正說明七

    33

  • 修正條文對照

    公聽版條文 預告版條文

    六、空氣污染物增量抵換比例

    (一)固定污染源削減量差額

    1.同一公私場所保留削減量差額與

    其增量之抵換比例為一比一。

    2.不同公私場所間削減量差額與增

    量之抵換比例為一·二比一。

    (二)屬移動污染源減少之排放量者,

    每年抵換移動污染源減少之排放量

    之百分之三十。

    六、空氣污染物增量抵換比例

    (一)同一法人保留削減量差額與其

    增量之抵換比例為一比一。

    (二)不同法人間削減量差額與增量

    之抵換比例為一·二比一。

    (三)本法第九條第二款至第五款來

    源之排放量與增量之抵換比例為一

    比一。

    修正說明七

    34

  • 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 總量管制計畫修正草案

  • 36

    實施對象: • 第一期程:公私場所具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21條第1項指定公告之既存固定污染源。

    • 第二期程:區內第一期程指定公告之既存固定污染源。 管制污染物種類:TSP、SOx、NOx、VOCs。

    實施期程:修正公告日起,依管制對象實際排放量規模各施行四

    年六個月。

    104年至106年之平均年實際排放量 施行日期

    粒狀污染物 硫氧化物 氮氧化物 揮發性有機物 ≧ 20 ≧ 220 ≧ 420 ≧ 30 中華民國107年7月1日 < 20 ≧ 10

    < 220

    ≧ 150 < 420

    ≧ 230 < 30

    ≧ 20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 10 < 150 < 230 < 20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附表三、第二期程既存固定污染源施行日期

    註1:既存固定污染源各空氣污染物於一百零四年至一百零六年之平均年實際排放量,較第一期程目標年排放量為高者,以第一期程目標年排放量計之。

    實施對象及期程

  • 37

    柒、既存固定污染源排放量認可、指定削減及削減量差額認可與管理作業方式 說明:第二期程認可排放量規定回歸認可準則規定,針對已較技術管制規範為佳者,得以當期程指定削減目標申請認可。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二)各期程實施對象之公私場所應依認可準則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污染物排放量。 前述對象於認可申請前,已符合當期程指定削減目標時,得以當期程指定削減目標申請認可其污染物排放量。

    (二)公私場所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污染物排放量 1. 申請期限:依認可準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2認可依據:依認可準則第三條規定辦理。 3. 申請程序:依認可準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私場所應檢具申請表及排放量相關佐證資料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並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管理平台以網路傳輸方式登載。 4. 資料保存規定:認可排放量相關申請紀錄與書面資料應保存六年。

    排放量認可方式

  • 38

    柒、既存固定污染源排放量認可、指定削減及削減量差額認可與管理作業方式 說明:增加第二期程既存固定污染源指定削減目標。

    新 增 條 文

    二、指定削減

    (一)實施對象及方式

    2.第二期程:既存固定污染源指定削減目標為第二期程認可排放量與目標年排

    放量之差值(即區內既存固定污染源認可排放量與其應採行控制技術管制規

    範之差值,前述控制技術管制規範詳見附表四)。

    指定削減目標

  • 39

    方式 目標年排放量計算方式

    採用排放濃度者

    Egoal = 𝑎 × CTech × Q × 60 × 10−9 ÷ AS𝑣 × AS𝑎

    𝑎:各空氣污染物之排放濃度轉換係數,單位為公克/公升(g/NL),依本署公告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規定」,粒狀污染物之𝑎值為1、硫氧化物之𝑎值為2.86、氮氧化物之𝑎值為2.05、揮發性有機物之𝑎值為0.71。 Egoal:固定污染源於第二期程最後一年之空氣污染物年排放量限值,單位為公噸/年(ton/yr)。

    CTech:適用本計畫附表四控制技術管制規範所列之排放濃度,單位為ppm。 Q: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最近一次檢測報告之經校正或不須校正平均排氣量,單位為立方公尺/分(Nm3/min)。 AS𝑣: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檢測報告之檢測期間活動強度,單位為活動強度計量單位/小時。 AS𝑎:固定污染源一百零四年至一百零六年經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審查通過之平均活動強度,單位為活動強度計量單位/年。

    採用排放削減率者

    Egoal = E𝑖 ×1 − RTech1 − R

    𝑖

    Egoal:固定污染源於第二期程最後一年之空氣污染物年排放量限值,單位為公噸/年(ton/yr)。

    E𝑖:固定污染源經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審查通過之平均實際排放量,單位為公斤/年,i為一百零四年至一百零六年。 R:固定污染源經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審查通過之排放削減率,單位為%。 RTech:適用本計畫附表四控制技術管制規範所列之排放削減率,單位為%。

    採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原物料製程者

    𝐄𝐠𝐨𝐚𝐥 = 𝐖𝐢 ×𝐖𝟎 × 𝐄𝐂 × 𝟏 − 𝐄𝐀 + 𝟏 − 𝐄𝐂𝐢

    × 𝟏𝟎𝟑

    Egoal:固定污染源於第二期程最後一年之空氣污染物年排放量限值,單位為公噸/年(ton/yr)。

    Wi:含揮發性有機物塗料之原(物)料一百零四年至一百零六年之平均用量,單位為公斤/年(kg/yr),i為各塗料種類。 W0: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重量百分率,單位為%,以附表四控制技術管制規範所列之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之重量體積比配合各塗料之密度計算。 EC:收集效率,單位為%。 EA:防制設備處理效率,單位為%。

    第二期程目標年排放量計算方式

  • 40

    公私場所除先以過去三年實際量均值為其認可量,以近實際

    排放量外,亦應以達控制技術管制規範之排放量為削減目

    標。

    3年平均 排放量

    達技術管制水準 排放量

    200

    法規要求外之削減量 可買賣差額額度

    目標排放量 第2期程

    實際排放量

    指定削減量

    100

    50

    指定削減量案例說明

  • 41

    柒、既存固定污染源排放量認可、指定削減及削減量差額認可與管理作業方式 說明:增加第一期程目標年排放量應於107年12月31日前納入操作許可證之法源依據。

    新 增 條 文

    二、指定削減 (二)地方主管機關指定削減作業方式

    1.第一期程: (3) 地方主管機關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將第一期程之

    目標年排放量重新換發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

    第一期程目標年排放量管理

  • 42

    柒、既存固定污染源排放量認可、指定削減及削減量差額認可與管理作業方式 說明:訂定第二期程目標年排放量計算方式及行政作業程序。

    新 增 條 文

    二、指定削減 (二)地方主管機關指定削減作業方式

    2.第二期程: (1)依保留抵換交易辦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既存固定污染源於第二期程最後一年之實際排放量,應

    符合地方主管機關所定之目標年排放量。 (2)前述實際排放量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規定」辦理。 (3)前述(1)地方主管機關所定之目標年排放量計算方式詳見附表三。 (4)為計算目標年排放量,應要求公私場所檢具本署指定格式填寫全廠空氣污防制設施設置現況清冊,

    併排放量認可申請,作為地方主管機關指定削減目標核定依據。

    3.核發之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文件應一併記載各期程之目標年排放量與指定削減量。 4.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公私場所操作許可證申請換發時,併於操作許可證之「參、其他規定事項」登載總量管制當期程規範事項,包括:認可排放量及其計算方式、目標年排放量、指定削減量、方式與期程。 5.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文件、操作許可證記載之各項總量管制規範作為排放量查核依據。

    第二期程指定削減作業方式

  • 43

    柒、既存固定污染源排放量認可、指定削減及削減量差額認可與管理作業方式 說明:規範既存固定污染源為達成目標年排放量致與操作許可證登載事項不符,應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或保留抵換交易辦法辦理。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二、指定削減 (三) 既存固定污染源指定削減作業方式

    2. 既存固定污染源為達成目標年排放量致與操作許可證登載事項不符,應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或保留抵換交易辦法辦理。但無法依前述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應另行指定辦理之期程。

    二、指定削減 (三) 既存固定污染源指定削減作業方式

    2.前述指定削減量得為產能降載所致,產能降載應同時記錄於操作許可證。

    回歸許可證進行管理

  • 44

    捌、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審核規則 說明:考量實務上,部分公私場所常會假借試車檢測之名,行污染排放之實,為加強空氣污染管制程序,需明確規範並要求業者應於開始進行試車檢測前完成補正,取得足供抵換污染物排放量之額度。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七、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抵換增量審核規則 (四)公私場所未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

    定抵換增量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試車前要求公私場所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駁回其操作許可證申請。

    七、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抵換增量審核規則 (四)公私場所未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

    定抵換增量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要求公私場所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駁回其操作許可證申請。

    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審核規則

  • 玖、排放交易制度

    說明:排放交易制度之交易標的物為削減量差額,既存之污染源如依本法第8條第4項規定,因採行防制措施致實際削減量較指定為多者,其差額亦可進行買賣交易,本次修正補充得進行削減量差額交易之買方定義。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玖、排放交易制度 削減量差額為交易標的物,交易機制有二,一為需求方與供給方雙方透過契約交易,二為由主管機關拍賣釋出。前述交易機制皆需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一、買賣雙方交易 (一)交易對象

    1.買方: (1)既存之固定污染源。 (2)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

    量達一定規模者。

    玖、排放交易制度 削減量差額為交易標的物,交易機制有二,一為需求方與供給方雙方透過契約交易,二為由主管機關拍賣釋出。前述交易機制皆需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一、買賣雙方交易 (一)交易對象

    1.買方: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之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

    排放交易制度

    45

  • 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 排放量認可準則修正草案

  • 修正認可方式(持續壓低區域排放上限)

    1. 重新辦理認可 2. 刪除個案審查 3. 刪除環評申請

    7年最大值前3年實際排放量均值,貼近實際排放量

    僅有全廠未達三個完整操作年度者,得以核定之設計產能計算實際排放量來認可。

    刪除公私場所得以環評申請認可排放量

    備註:未達三個完整操作年度以全廠各類空氣污染物申報審查之實際排放量皆為“0”,並向所轄環保主管機關報備停工屬實者。

    排放量認可準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

    47

  • 48

    第二條 說明: 1. 管制對象回歸總量管制計畫依地區排放特性、期程管制目標訂

    定。 2. 既存固定污染源認可排放量申請期限應依總量管制計畫公告施行

    日期而定。 3. 為加速認可排放量申請審查時程,將認可排放量申請期限縮短為

    6個月。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內,公私場所屬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指定之總量管制計畫區內應實施指定削減之既存固定污染源者,應自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訂定之總量管制計畫公告施行日期起六個月內,依本準則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全廠(場)及個別污染源之污染物年排放量。

    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內,公私場所具有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指定公告之既存固定污染源者,應自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公告實施總量管制之日起一年內,依本準則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全廠(場)及個別污染源之污染物年排放量。

    管制對象、申請期限

  • 49

    第三條第一項 說明: 1. 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式已於102年統一,故回歸公告之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說明之。 2. 參考RECLAIM推動至今之經驗,認可排放量依據修正為公

    私場所採公告日前3年內之平均年排放量。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可公私場所之既存固定污染源各類污染物排放量之依據,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規定,取公告日前三年內完整操作年度之平均年排放量,計算個別污染物排放量。

    地方主管機關認可公私場所之既存固定污染源各類污染物排放量之依據如下:

    一、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收費辦法)規定之排放量計算方式,取申請日前七年內完整操作年度之最大年排放量,計算個別污染物排放量。

    二、粒狀污染物: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申報辦法)規定之排放量計算方式,取申請日前七年內完整操作年度之最大年排放量,計算個別污染物排放量。

    三、公私場所使用天然氣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低污染性氣體燃料,致其排放量無須依收費辦法規定申報者,得依申報辦法規定申報之個別污染物排放量認定之。

    公私場所認可依據(3-1)

  • 50

    第三條第二項 說明: 1. 因污染物排放量資料有疑義於申請或審查上認定不易;許可證已

    考量公私場所未來5年內之預定產能,倘公私場所取得許可後並操作一段時間,產能仍未達許可核定80%,表實際需求可能非許可所預估,故刪除排放量資料有疑義及產能未達八成之個案申請方式。

    2. 新增公私場所既存固定污染源操作時間未達3個完整操作年度者之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式。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前項公私場所既存固定污染源操作時

    間未達三個完整操作年度者,得以操作許

    可證原(物)料、燃料或產品,依公私場

    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

    規定,計算個別污染物排放量後提出申請,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之。

    公私場所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

    量資料有疑義、操作時間未達七個完整操

    作年度或申請日前七年內,實際最大產能

    未達操作許可證核定百分之八十者,公私

    場所得提出申請,由地方主管機關審查認

    定之。

    公私場所認可依據(3-2)

  • 51

    第三條第三項 說明:因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程序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可依現行規範程序申請污染物排放量認可作業,毋須重複規範,爰刪除現行第三項規定。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本項刪除) 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且於通過三

    年內實施開發行為者,其操作時間未達七

    個完整操作年度之固定污染源,公私場所

    得申請地方主管機關依環境影響說明書、

    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之污染物排

    放量認可。

    公私場所認可依據(3-3)

  • 52

    第六條第一項 說明:參考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管理辦法之單一製程許可證審查日數為30日,又高屏地區單一公私場所平均有2.5個製程,故修正公私場所認可排放量審查日數為60日內。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污染

    物排放量認可申請,應於六十日內完成,

    核發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文件,並通知公私

    場所領取。其申請認可排放量文件資料或

    內容不符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

    查期間,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地方主管機關審查污染物排放量認可

    申請,應於四十五日內完成,核發污染物

    排放量認可文件,並通知公私場所領取。

    其申請認可排放量文件資料或內容不符規

    定者,地方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補

    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且補正總日數不

    得超過九十日。

    地方主管機關審查日數

  •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

    交易辦法修正草案

  • 54

    第二條第五款 說明:配合管制方式修正目標年排放量定義。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目標年排放量:指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按總量管制計畫所定減量目標及施

    行期程,訂定區內既存固定污染源於各期

    最後一年之空氣污染物年排放量限值。

    目標年排放量:指地方主管機關按總

    量管制計畫所定減量目標及期程,訂定區

    內既存固定污染源於各期最後一年之空氣

    污染物年排放量限值。

    名詞定義

    第二條第六款 說明:新增實際削減量定義。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實際削減量:公私場所採行防制措施

    後之實際年排放量低於目標年排放量者,

    其實際年排放量與目標年排放量之差額。

    (本款新增)

  • 55

    第四條第一項 說明:回歸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既存之固定污染源因採行防制措施致「實際削減量」較指定為多者,其差額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可後,得保留、抵換或交易。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既存固定污染源採行防制措施後之實

    際排放量低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指定目標年排放量者,其實際削減量得申

    請削減量差額認可,據以進行保留、抵換

    或交易。

    既存固定污染源採行防制措施後之實

    際排放量低於地方主管機關指定目標年排

    放量者,其差額得申請削減量差額認可,

    據以進行保留、抵換或交易。

    削減量差額

  • 56

    第八條第四項 說明:明訂實施總量管制區內之公私場所本即應符合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訂定之排放標準或因應特殊需要訂定之加嚴標準,縱係採行具體防制所致,亦不得以之要求作為削減量差額之認可。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確保削減

    量差額為採行具體防制措施所致,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得認可其削減量差額:

    一、為符合中央主管機關發布之排放標準

    限值。

    二、為符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因

    管制需要訂定較嚴之排放標準限值。

    三、為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承諾事項或

    審查結論要求之排放限值。

    (本項新增)

    地方主管機關審查規定

  • 57

    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 說明:將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之削減量差額展延規定納入本辦法統一規範,避免業者長期持有差額、促進額度市場流通。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公私場所每次申請展延削減量差額

    證明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定

    該削減量差額之百分之十,限作為不同

    公私場所之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排放

    增量抵換之用,指定用途之削減量差額

    屆期應予註銷,不得再轉移至下一期程。

    公私場所每次申請展延削減量差額

    證明時,地方主管機關應指定該削減量

    差額之百分之十,限作為不同法人之新

    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排放增量抵換之用。

    指定用途之差額展延限制

  • 58

    第十條第四項 說明:增加公私場所於設置許可證申請時,得一併提出削減量差額,前述削減量差額展延時,得不受10%限作為不同公私場所使用之規範,避免業者用作自廠新設或變更之額度,因期程更迭辦理展延而短缺之問題。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公私場所之削減量差額,併設置許

    可證申請提報,得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

    (本項新增)

    削減量差額展延規定

  • 59

    第十四條 說明: 1. 回歸修正條文第四條規定,既存固定污染源採行防制措

    施,包含拆除或停止使用產生空氣污染物之設施後之實際削減量得申請削減量差額認可規定;

    2. 規範未於期限內提出削減量差額申請、展延或換發者,其削減量差額由地方主管關收回保留。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公私場所未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期程提出削減量

    差額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應收回保留之。

    公私場所因關廠、歇業、解散或其他

    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繼續生產、製造、

    加工之事實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十日內,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

    削減量差額認可,取得削減量差額證明。

    公私場所未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之削

    減量差額,地方主管機關應收回保留之。

    削減量差額主管機關保留規定

  • 60

    第二期程既存固定污染由排放基線(天花板)改善至符合控制

    技術管制規範所列各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削減率或排

    放係數等相關規定時(目標年),預估各污染物可再減少之排

    放量比例為7%-25%。

    空氣污染物 TSP SOx NOx VOCs

    第一 期程

    認可排放量(616家) 15,778 49,370 59,196 22,228

    指定削減量(285家) 747 2,438 2,944 1,101

    指定削減比例 5% 5% 5% 5%

    目標年排放量 15,031 46,932 56,252 20,841

    第二 期程

    認可排放量(607家,共1419個製程) (A) 9,471 23,806 35,871 12,625

    指定削減量(270家,共581個製程) (B) 1,206 5,437 8,802 922

    指定削減比例 (B/A) 13% 23% 25% 7%

    目標年排放量 (符合控制技術管制規範之排放量)

    8,265 18,369 27,069 11,702

    單位:公噸/年

    管制效益評析

    天花板

    天花板

  • 61

    既存固定污染源於製程設施改善至符合控制技術管制規

    範,預估約可減少105年實際排放量之9%-22%。

    減量效益評析

    12%

    TSP

    SOx

    NOx

    VOCs

    16% 22% 9%

    105年實際排放量 要求技術管制規範,持續推動總量2期程

    1,127.4噸 3,492.8噸 7,637.96噸 1,159.2噸

  • 62

    以TEDS 9.0和105年實際排放量作為背景值,使用三維網格

    模式CMAQ進行模式模擬,預估高屏空品區第二期總量管制

    後,細懸浮微粒濃度有顯著改善,各測站之細懸浮微粒濃度

    年平均改善比例為0.8%至3.0%,而高屏空品區之年平均改

    善比例為1.9%。

    註1:衍生性細懸浮微粒之氣相前驅物硫氧化物與氮氧化物之影響分別為0.62%與0.41%,揮發性有機物之影響則不顯著。 註2:衍生性細懸浮微粒之不同氣相前驅物的影響除了與其削減量有關,不同氣相前驅物的反應速率差異亦是重要因素。

    PM2.5變化比例 SO2影響比例 NOx影響比例

    空品效益評析

  • 63

    本案將後續將依法本署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後續相關

    事宜。

    107年3月 107年3月 107年5月 107年6月

    107年6月

    草案預告 發布 研商會議 公聽會 會同經濟部

    結論

  • 簡報結束 提請討論